數據產權是什么意思 數據產權應該如何界定?
2月23日,歐盟委員會公布《數據法案》(Data Act)草案全文。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用戶的數據訪問權、數據可攜帶權,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具體展開。此外,草案明確了通過使用物聯網產品或相關服務產生或獲得的數據的數據庫不受《數據庫指令》中的特殊權利保護,確保特殊權利不會干擾本草案規定的消費者獲取、使用數據的權利。
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數據資源的財產權屬性已經得到充分認可,有人更是將數據資源類比為“新時代的石油”。而完善的產權制度是實現數據資產化與數據有序流動交易的重要前提,產權保護有利于更好地激勵數據的生產、共享、利用、開放。研究數據產權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積極探索的課題。
我國數據產權之現狀
產權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實際上,產權是經濟學名詞,后在法學領域也多有使用。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教授認為,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應表現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的內容法定和產權的保護嚴格。
我國當前的數據產權制度仍在初期探索階段。自數據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以來,我國加快了針對數據要素的研究,并將數據產權的研究提升至戰略高度。2020年4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強調,應當“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再次提出,“加快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
在法律層面,我國現有法律中暫無針對數據產權問題的具體規定,并且對于數據之上的法律利益僅規定為權益,并未上升為一種數據權利。有部分地方立法對于政務數據的產權問題做出了探索性的規定,如《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規定,“政務數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廣東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政務數據資源所有權歸政府所有”。但相關規定僅局限于政務數據這一種數據類型,且存在立法效力層級不夠、規定不一等問題。
當前,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相繼開始試點數據交易所,但數據確權仍是各交易所面臨的主要痛點。司法實踐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數據法益的思路,也難以實現對各類數據權利主體合法利益的完整保護。隨著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步伐的加快,應當看到當前數據權屬不明確、權利范圍不清晰等問題,這些問題增加了數據交易成本,加大了數據流動的不確定性與法律風險,不利于數據要素市場的有效運行與良性發展。
歐美數據產權之觀照
歐盟在數據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面,但對于數據產權的法律規定仍在嘗試與探索之中。《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與《數據法案》(草案)中規定了數據主體的訪問權、可攜帶權等權利,但這些主要是針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性權利,而非數據財產權。與財產權比較接近的是《數據庫指令》中規定的特殊權利,即因實質性投入而創建的數據庫享有專有財產權利保護,但這種保護僅限于數據庫而非單一的數據,且歐盟最新通過的《數據法案》(草案)中排除了特殊權利對于通過使用物聯網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數據的數據庫的適用,即其適用范圍相當有限。雖然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數據所有權與數據防御權兩種路徑來構建一種數據生產者權利,但仍處于設想階段,尚未付諸實踐。
美國在數據領域則更加偏向于促進數據流通與利用,在數據產權方面,并沒有大的議題與進展。在歐盟出臺《數據庫指令》后,美國先后起草了3個有關數據庫特別權利保護的法案,但國會最終都未予通過。反對的聲音認為,特殊權利保護賦予了數據庫的數據一種專有財產權,這種排他性的權利不利于激勵數據庫生產商生產更多的數據,甚至會阻礙市場的有效競爭。2020年正式實施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賦予了消費者訪問權、選擇退出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并提出了企業的財務激勵計劃,即企業可以因對個人數據的處理而向消費者提供財務激勵,雖然明確了個人數據的財產屬性,但并未規定個人數據所有權。
完善我國數據產權制度的思考
雖然目前全球范圍內尚未有構建數據產權的成熟經驗,但歐美在數據產權方面的有益嘗試對我國構建數據產權制度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中央政策積極引導數據產權制度構建的大背景下,構建數據產權制度,助力數據要素市場有效運行,可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產權的理解不應局限于所有權,而應在法益上做擴大化解釋。數據具有無體性、非排他性,數據的效益在于流動而非獨占,以上特性使傳統的排他的所有權模式難以為繼。我國數據產權制度應該考慮各類數據相關主體的需求,構建包含數據使用權、數據控制權、數據公平利用權等相關權利在內的完整產權制度。
第二,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對于公共數據而言,產權制度也許并非最優解。基于公共數據的公共屬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開放與利用數據,使全社會共享數據福利,過分強調產權問題反而會阻礙其流動。而對于企業數據而言,則應當考慮產權的保護與利用,以激勵和促進企業生產,為企業提供確定的市場預期。對于個人數據,更應側重其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第三,實踐先行,立法總結。在我國對于數據要素的研究尚不深入、暫未構建起完善的數據要素市場的背景下,不應貿然推動數據產權立法。產權制度不僅要在法律上加以規定,還需要考慮在社會層面如何去執行。因此,可以讓市場主體先行探索,立法僅做兜底性規定,并在司法中積累一定的裁判規則,最終確定符合我國實際的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產權,data property right,大數據新詞。
2020年7月,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研究基地收集審定的第一批108條大數據新詞,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批準,準予向社會發布試用。(侯佳儀 董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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